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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會議規則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實習場區管理與發展中心會議規則


經108.10.2生資學院10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訂定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實習場區管理與發展中心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提昇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實習場區管理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運作功能,並加強研究教學、經營發展、產學推廣工作,定期召開中心會議。
第 三 條  中心會議代表由下列組成:
一、 當然代表:生物資源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中心主任、本院各學系(班)主任、農推會總幹事及各場長。
二、教師代表:由院長指派實際負責各場區內業務之教師若干名。
教師代表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 四 條  中心會議之任務:
一、各項組織章程、規則、辦法等事項之擬定。
二、經營發展計畫之擬定。
三、教學實習、試驗研究及經營管理方案之研議。
四、業務檢討。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 五 條  中心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中心主任代理或由院長就應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第 六 條  中心會議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中心會議應有過半數代表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 中心會議開議時,除第三條規定之應出席人員外,得依討論事項之內容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九 條 本規則經中心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